|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509908.91元及利息(利息以92509908.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3日计算至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00000元为本金,按每逾期七天支付该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5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4561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