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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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轩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房号保留协议》及合同附件《致佳诚?长安集业主的承诺》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退还房款54463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446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的补偿款1688元;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补偿款3377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补偿款19933.5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每日万分之三的补偿款(以544631元为基数)。 四、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赔偿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以544631元为基数)。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2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