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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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巧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诸暨市周老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周老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巧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摊位管理服务费60000元、A区宴会厅餐饮费146000元及索款损失139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95元,由被告诸暨市周老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