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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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 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以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的利息,并支付该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0.33125‰计算的复息,再支付以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0.33125‰的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对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7元,减半收取计2873元,由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