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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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金60000元; 二、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717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477元,由原告***负担919元,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58元;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428元,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