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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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66914.44元,利息55883.79元,罚息7506.44元(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以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和罚息(按编号为2016年26LZR字第0016号《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对***名下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42号楼1层5-102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财产,并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