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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张松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路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5.83333‰计算;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749995‰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13707.62元,应从上述利息总额中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应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路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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