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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5088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61782.7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51782.7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责赔偿36247.95元; 二、***的损失误工费34140.82元、护理费15019.4元、残疾赔偿金104421.85元、辅助器具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60182.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50182.0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责赔偿35127.45元; 三、***的损失鉴定费3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责赔偿2450元;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3825.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负担8元,由***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