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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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3628.58元、交通费900元、残疾赔偿金7675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11484.38元(其中医疗费1万已赔付,实际尚需支付101484.38元);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合计51316.93元(其中16648.77元迳付给被告***,剩余款项34668.16元支付给原告***); 驳回原告***对被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