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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20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德刚,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西南民族大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家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1568元、拖车费2800元、车辆拆检费、存管费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38518.33元;

二、被告西南民族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93.5元,由被告西南民族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田怡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蒲洁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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