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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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 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欣禾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元,由被告绍兴保骏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