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邗江化工总厂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确认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享有所有权的位于瓜洲镇原邗江xx总厂内不动产(69号房屋和72号房屋以及71号房屋东侧部分院墙及走廊)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