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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邗江化工总厂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确认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享有所有权的位于瓜洲镇原邗江xx总厂内不动产(69号房屋和72号房屋以及71号房屋东侧部分院墙及走廊)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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