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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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东瑞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扬州东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6fdc6fe9865d8030)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扬州东瑞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375077元,并偿付购房款的相关利息(计息方法:1、以购房款4150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止;2、以购房款13750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购房款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扬州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7501.54元,返还两原告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4740元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41.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2元,依法减半收取8756元,由被告扬州东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两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8756元给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