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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盐城市昌平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车辆损失4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车辆损失4134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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