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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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兰陵县朴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62240元,合计37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