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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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鎏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鎏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6232元及利息(其中80800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52088元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173344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鎏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退货部分货款234442元。 三、被告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上海市松江区九杜路349号2楼223室提取退回的熔断器7422个。 四、被告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鎏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退货产生的运费10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4元,保全费3247元,合计12501元,由被告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