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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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金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92,480元; 二、被告广州金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广州金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2,48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计3,268元,财产保全费2,265元,合计5,533元,由原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州金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