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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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941.2元,被上诉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变更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被上诉人***114701.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被上诉人***495992.72元,合计610694.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 如果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520元,被上诉人***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