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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云31执保47号 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瑞丽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西藏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本院(2020)云3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实施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瑞丽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1、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的存款以1000万元为限额依法予以冻结,实际冻结673300.1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2、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在查询后,该账号不存在,未能冻结; 3、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以216万元为限额依法予以冻结,实际冻结4493.8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营业室账户内存款以1300万元为限额依法予以冻结,实际冻结74869.5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三、对被申请人西藏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乃东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346301.1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四、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莲花河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冻结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以251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本院(2020)云3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冻结的措施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本院依法予以结案。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的,请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