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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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449.86元; 二、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364.5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61.5元,由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8.5元,由原告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原告宁波广益德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