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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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购房款12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为8160元,由被告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