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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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湖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兴益包装制品加工厂保险金476392.38元; (赔偿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00727636)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兴益包装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55元,被告负担8445元(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