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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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656.85元及其利息(其中,2019年3月5日以前的利息为2904.49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9656.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复利(从2019年3月6日起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年利率11.025%计算)。 二、由被告李振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902.4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