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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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43220.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负担214.50元,由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