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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润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074367.1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安庆市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润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17幢17室、19室(房地权宜房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质押的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600000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19元,由被告安庆市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润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