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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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1.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按月利率11.76‰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72元;2.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7.6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