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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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乾层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永亨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市永亨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6430.51元,已计算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98035.36元,及按约定方法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宝连、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被告包头市永亨正贸易有限公司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宝连、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永亨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包头市永亨正贸易有限公司、***、王宝连、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