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286524元; 二、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就欠付的工程价款18826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就***垫付的9826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6元,减半收取为7418元,由原告***承担4718元,被告胜达公司承担270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