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3民初1291号 原告: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原告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张家口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玉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静怡 书记员任英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