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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5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8日;以46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以45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00元和律师费23340元;

三、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3元,由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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