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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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兆绩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品冠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兆绩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90000元,并以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兆绩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10000元,并以5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负担6762元、***负担70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