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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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鸿盛鼎美模具有限公司 惠州银鑫模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鸿盛鼎美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银鑫模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暂计于2018年9月2日为1702.13元,从2018年9月3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银鑫模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共4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银鑫模胚有限公司负担703元,被告佛山市鸿盛鼎美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