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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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4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7月11日计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年利率4.75%为限,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