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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李红及邱志强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薛冰、李旭、张玉、薛丽、范宣森及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范李红及邱志强追偿; 三、被告李旭及张玉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668.78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四、被告范李红、邱志强、薛冰、薛丽、范宣森及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旭及张玉追偿; 五、被告薛冰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六、被告范李红、邱志强、李旭、张玉、薛丽、范宣森及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薛冰追偿; 以上一、三、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5573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