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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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唐山市佳德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统筹范围内赔偿原告***、***197939.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对被告***、唐山市佳德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元,原告***、***负担760元,被告***负担4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