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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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3101元; 二、被告马洪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553.75元(应赔偿17153.75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6600元,剩余553.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0元,由原告***承担287.50元,被告***承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