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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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8460.76元; 二、宁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685.82元; 三、宁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469.6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460.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宁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13元,由宁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