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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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8000元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本金588000元,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无法清偿前一款给付内容,不足部分由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