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实际贷款余额为本,1、从2018年3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208‰计收利息;2、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82624‰计收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