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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其迟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支出3266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新力帝泊湾花园项目公寓大客户团购销售合同》及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新力帝泊湾花园项目公寓大客户团购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 四、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的案涉房产定金300万元不予退还。 五、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3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淘金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