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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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陈江支行 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执901号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3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仲裁费人民币4568元。因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根据申请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对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陈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20×××89内存款人民币共计309037元,上述执行到位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4469元剩余304568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其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该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执行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37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