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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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58366.55元,同时支付给原告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53元,由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