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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市茂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4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