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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兴林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 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货合同》解除; 二、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货款95725.83元; 三、被告***在其未出资款项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0元,由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74元;反诉费2899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