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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336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隆昌都英羽绒有限公司
隆昌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863,435.01元(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695,418.3元;

三、被告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实现费用55,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隆昌都英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5元,由被告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被告四川一千度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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