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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
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陕西天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陕西天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并支付50%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陕西天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7.5元,由被告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611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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