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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313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51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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