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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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屯辉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第七师奎屯天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105,680元,赔偿利息损失331,704元,合计1,437,384元。赔偿自2019年10月24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以1,105,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被告第七师奎屯天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