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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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黔0322执保71号 申请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 申请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全一案,本院以(2017)黔0322执保71号立案执行,作出的(2017)黔032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我院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于2017年6月21日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风水信用社的存款334889元;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贵C×××××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辆已抵押,本院进行了“活扣押”),查封了申请人位于桐梓县(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商业用房,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