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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已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罚息17154.2元,及按约定方法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剩余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被告***、***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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